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健全基础医学部集体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,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》等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础医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,对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人事、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,研究决策。
第三条 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:
(一)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、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实施意见;
(二)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或重要措施;
(三)根据学校的规划、规定或授权,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,研究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;
(四)研究决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、课程建设、科学研究、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五)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原则、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;
(六)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、外出进修、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;
(七)研究决定本部门奖惩和学校要求本单位审核或推荐的教学、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;
(八)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,仪器设备申购计划,教学、科研、实验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等;
(九)讨论通过本部门重要规章制度;
(十)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第五条 涉及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包括战略规划制定、重要政策措施出台、学科专业设置、人才引进、晋职晋级、评奖评优等,由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后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六条 在教师引进、考核聘用、晋职晋级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,由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 严格把握党政联席会与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,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,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主任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、主任共同商定。
第四章 会议组织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。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,也可由书记或主任根据研究事项内容,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主持。
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书记、主任、分工会主席。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,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主任共同商定。涉及本单位工作规划、干部人事、年度考核、提职晋级、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,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参与讨论决策。
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
第十二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,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,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。
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做出结论;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,表决时,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应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。
第十四条 部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、存档,并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。
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单位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。
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、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校党委反映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出现新情况、发现新问题,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,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基础医学部直属支部负责解释。